重庆市万盛区

电子电气电脑科学技术协会

   

(二OO三年元月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万盛区电子电气技术协会,是在区科委直接领导下的群众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全区广大从事电子电气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实施科教兴国是基层的群众团体。

第二条:区电子电气技术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动员全区各电子电气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各自岗位上,充分发挥聪明才智;普及和推广电子电气及电脑科学知识,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业务水平的提高,为促进全区的经济发展,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第三条:万盛区电子电气电脑科学技术协会认真贯彻国家及区科委的科技工作基本方针,大力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

第四条:万盛区电子电气电脑科学技术协会要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社会主义方向。

第二章    

第六条:组织会员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各种形式的学术报告会,促进电子电气及电脑技术知识不断提高。

第七条:在全区普及、传播电子电气电脑知识,推广应用国内外先进的电子科学技术,不断提高会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第八条:深化精神文明建设,组织会员不定期开展各种公益活动,弘扬雷锋精神,支助孤老残疾,力所能及地为他们排忧解难,经常性开展社区义务维修和技术咨询。开展科普知识讲座,多做一些对人民群众有益的工作。

第九条: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办会。

  第十条:对积极参与协会活动,在学术上,实践上有重大突破的会员,给予及时宣传和表彰,并积极向有关方面举荐优秀人才。

第十一条:组织会员开展各专业咨询服务活动,接受有关方面邀请参加或主持技术鉴定,职业技能等级鉴定,对商务纠纷仲裁,对科技成果鉴定以及技术职称评审等。

第十二条: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发展与其它同行协会的关系,相互交流,取人之长,补已之短。

第十三条:分片开展经济性的经验交流活动,开展修理行业中会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会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素质,更好地为民众服务。

第十四条:协会努力创造条件兴办经济实体,努力引吸社会的高度重视和资金赞助。努力把协会办活办好。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协会的组织领导机构是理事会,一般由57人组成。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职责是:

一、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新的理事会;

四、修改协会章程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定;

二、   制定协会工作计划;

三、   领导协会所属机构开展活动;

四、   决定开会员(代表)大会的各项议程;

五、    对科技成果显著的优秀会员向有关单位或部门推荐,并建议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理事会内设董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联络员、理事会成员57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必要时可提前或延长任期。如理事会成员缺额,由理事会召集会员(代表)大会补选。如因工作需要增补或调整理事会成员,可由执行理事长或秘书长召集理事会研究确定,并上报区科委批准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酌情设立各种专业组及办事机构。如办公室、工作部、联络站等。

第四章    

第二十条:凡承认本协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一、大专以上学历或高、中级职称,从事并热爱电子电气技术者;

   二、中专、技校、高中、职高以上学历,从事电子电气技术工作三年以上,有较强的专业技能和理论知识,并获有中级职业技能等级资格证书。(有特殊专长者也可适当降低学历要求,在校专业学生特优者可申请为预备会员)。

   三、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民营企业家及其他阶层民众,热心为电协工作出力,并愿为协会捐资助物者;

   四、从事家电经销的商场、商行和公司的业主,知名度和信誉较高者,可接纳为团体会员。每年应缴纳一定的赞助费。

第二十一条:加入电子电气协会需由本人申请,由一至二名会员介绍,经理事会批准方可成为正式会员。

第二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协会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三、有权向理事会提出给予从事科技活动的支持和帮助;

   四、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第二十三条        会员的义务

一、承认协会章程

二、执行协会决议

三、积极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按时交纳会费;(每年30元)

   五、团体会员业主除交纳会费外,还应交赞助费50100元。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经费来源

   一、挂靠单位资助:

二、兴办经济实体,以会养会;

三、协会举办各种咨询和职业技能等级鉴定收入;

四、接受企业、家电经营业主和其它个人的捐赠;

   五、会员会费收入;

   第二十五条协会经费实行民主管理,由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会计和出纳专业人管理,协会经费一律存入银行,开支应经理事长签字方可报销,经费收入帐务清楚,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任何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挥霍。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会员无故两年以上不参加协会活动,不交纳会费作为自动离会。

                                  2003年元月17日修订

 
     抄送:万盛区科委